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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老包有時不線上

    根據物權法,如果地下車位全部為可出售的產權車位,那麼只有業主買下車位,才讓停車之行為是合法的。

    雖然不買車位不讓停車,看似不近人情,但也不好指責什麼,畢竟開發公司就是為賺錢,巨大的資金投入開發商也要儘快回收。一般的小區,地下車庫會有多種形式的車位,公共車位,人防車位,分割產權車位。在人防車位中還可能有開發商投資可獲取收益車位。

    有的開發商將自己投資可獲收益的人防車位拿出來名為銷售但實際是出租。開發商與“購買人”簽訂的20年的長期租賃協議,但口頭宣稱“購買人"可永久使用。這些車位在20年內應沒有什麼問題,但是20年之後如何處理,卻可能有點風險。目前各地對地下人防車位、公共車位有不同的爭議,國家的有關地下車位法律法規並不完全契合,有的條款還互相矛盾,所以各地在有關地下車位的官司判決中,差異性很大。

    不知道提問人遇到的車位是何種情況,在此筆者無法給出明確的意見,需要自行把握、研判,然後採取對策。一般情況下,面對強勢的開發商,大多數業主低頭,乖乖地買了車位了事。

    畢竟在很多城市車位是屬於稀缺資源,到後期業主想買也許未必是合心意的位置,再猶豫不決的話也許就買不到了。

    筆者就是這樣經歷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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