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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林蔭道子

    房屋抵押合同是抵押權人(債權人)與抵押人(債務人或第三人)簽訂的具有擔保性質的合同。抵押人以一定的合法取得的房產向抵押權人設定抵押擔保,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可依法以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未經登記的房屋抵押不產生抵押權效力,其法律依據首先是根據擔保法41條規定,當事人房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房屋抵押登記包括房地產抵押設定登記、房地產抵押注銷登記和處分抵押房產後的過戶登記。

    其次,從房屋抵押合同的法律特徵看,房屋抵押合同是一種從合同,具有從屬於主債權債務合同性質,如果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抵押合同也無效;房屋抵押合同是諾成性合同,是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不以轉移房屋的佔有為特徵,不以轉移標的物為前提;房屋抵押合同是要式合同,形式和實質要件表現為房屋抵押人和抵押權人除應當採取書面形式簽訂房屋抵押合同外,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要產生抵押權法律效力,房屋抵押合同必須同時滿足法定的形式和實質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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