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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土木系男孩

    徵收人和被徵收入雙方簽訂安置補償協議之後,如果合同裡有約定安置房的交付因為客觀上的原因無法履行交付的,被徵收入當然可以主張按照市價選擇貨幣補償。

  • 2 # 使用者99395119700

    現在的政策不可以。國家給出的原因是不知道宅基地的價值是多少。只能收回去政府再賣出去才可以體現出來價值。所以不要安置房也照樣按照幾百一平的補償方式

  • 3 # 趙立冬律師

    你好,簽訂的補償安置協議屬於行政協議的範疇,行政機關不履行協議可以根據協議內容主張權利,行政機關確實因其他原因無法履行協議的情況下,為了保證你的居住條件,可以要求按照被安置地區房地產的價格補償。

  • 4 # 北京楹庭律師事務所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的規定,根據《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規定,徵收人應當為被徵收人作出選擇提供參考價格,如果補償方案中對安置房的貨幣補償沒有具體的貨幣補償參考價,造成被拆遷人無法作出選擇,屬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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