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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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秋實219918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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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陪伴185563455
沒有辦法!
在理論上,讓業委會解聘物業就行了。實際上業委會通常會主動找物業要一個好價錢。結果就是物業跟業委會穿一條褲子。既然物業要強行跟業主續簽合同,那就是說物業已經有把握搞定業委會了,
現實很殘酷,接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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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譚自己
大家不齊心大家必被私人物業玩弄欺詐,物業玩的伎倆就是《物權法》規定的2/3,物業什麼都以2/3為藉口作為卡子棋,業主對物業費標準及權益利益又何嘗不以2/3為標準呢,也就是說,物業費標準也必須要求2/3業主商量討論,不能由物業對業主逐一單挑且偷偷摸摸夾在合同中成為霸王條款,沒有2/3業主協商同意,逼迫性的合同條款及物業費標準全體業主應當拒絕!
物業公司服務合同到期,業委會有責任要對業主公佈物業公司履行合同的情況,包括維修基金及公益收入使用的全部情況。續簽合同必須重新召開業主大會進行投票表決,只有有2/3以上同意且佔有物業面積也同時達到,才視為透過,而不是雙過半。事前先對物業公司收費情況(包有責任括物業費收繳使用,停車費廣告費,維修及工程款在維修基金和日常公益收入列支的等等)進行審計,很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