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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東友律師團

    中國《繼承法》規定的遺囑型別具體為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等形式,本案是一份典型的代書遺囑。《繼承法》第十七條 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從上述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看到,代書人必須是其中一個見證人,本案中張女士作為代書人在遺囑上簽字不符合代書遺囑的法律規定,所以該份遺囑應會被法院撤銷並按照法定繼承由四個子女共同繼承。

  • 2 # 均為過客

    此份遺囑存有瑕疵,一是立遺囑人無權處分應屬於已故配偶的財產份額,即夫妻存續期間共有財產50%部分,此部分應由法定繼承人依法均等繼承。有證據證明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虐待、遺棄行為的,其繼承份額可酌情少分或不分(這裡有證據證明是關鍵),缺乏證據就不能剝奪其他繼承人的法定繼承權利及份額。二是遺囑的代書人與受益人均為張女士,顯失公正或為不妥。依據規定代書遺囑需由代書人手書完成,經由兩位以上與本繼承無利益關係的見證人,核對所書內容與立遺囑人意願相符後予以認定,並交與(或念於)立遺囑人審閱、簽字、加印指紋後,見證人、代書人依次簽字(此過程如有影象或影片佐證會更好)。

  • 3 # 公孫得隴

    題主自己也已經說了,老人是被張女士說服然後寫下遺囑的,而且還有見證人,所以遺囑對於父親擁有的那部分財產分配是有效的。如果老人已經過世,完全就要按這個遺囑執行,如果沒有,那隨時可以改。至於題主所說的什麼欺騙,蠱惑,利益人本人代書等,都是你的一面之詞,沒有證據就都是廢話。還有老人是否清醒時候立的,我估計是肯定是清醒的,否則如題主用詞這麼透露著惡劣和陰險,肯定早就直接利用這個有利因素了,不會到這兒來問了。一句話肯定是你們老人病重了不甚關懷照顧,老人寒了心,從而被有心機的張女士鑽了空。不管怎麼說張女士肯定老人生病後還是比較關懷的,否則老人不會把財產全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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