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管法》的第五十二條將稅款追徵期規定了三種不同的情形:一是因為稅務機關的責任導致的少繳稅款,追徵期為三年,只徵稅款不徵滯納金;二是因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失誤導致的少繳稅款,一般為三年,特殊情況下為五年,追徵稅款和滯納金(《徵管法實施細則》將“特殊情況”細化規定為少繳稅款10萬以上》;三是對偷稅、抗稅、騙稅的,沒有期限限制。
對於偷稅、抗稅、騙稅的情形,由於是無限期追徵,所以不存在期限界定的問題。但對於因為稅務機關或納稅人的責任導致少繳稅款的情形,如何準確界定“三年”和“五年”的期限,往往成為稅企雙方爭議的焦點。期限的問題分為起算點和終止點(終止點為追徵期限終止計算的時間點,案件觸碰終止點以後,追徵期限停止計算或案件不受追徵期限制)。實踐中,大家對於起算點的看法比較一致,即稅款逾期繳納的第一天起算。但對於期限的終止點,有三種不同的理解:一是稅務機關立案之日,簡稱“立案說”;二是稅務機關下達檢查通知書之日,簡稱“檢查說”;三是稅務機關作出稅務處理決定之日,簡稱“決定說”。
《徵管法》的第五十二條將稅款追徵期規定了三種不同的情形:一是因為稅務機關的責任導致的少繳稅款,追徵期為三年,只徵稅款不徵滯納金;二是因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失誤導致的少繳稅款,一般為三年,特殊情況下為五年,追徵稅款和滯納金(《徵管法實施細則》將“特殊情況”細化規定為少繳稅款10萬以上》;三是對偷稅、抗稅、騙稅的,沒有期限限制。
對於偷稅、抗稅、騙稅的情形,由於是無限期追徵,所以不存在期限界定的問題。但對於因為稅務機關或納稅人的責任導致少繳稅款的情形,如何準確界定“三年”和“五年”的期限,往往成為稅企雙方爭議的焦點。期限的問題分為起算點和終止點(終止點為追徵期限終止計算的時間點,案件觸碰終止點以後,追徵期限停止計算或案件不受追徵期限制)。實踐中,大家對於起算點的看法比較一致,即稅款逾期繳納的第一天起算。但對於期限的終止點,有三種不同的理解:一是稅務機關立案之日,簡稱“立案說”;二是稅務機關下達檢查通知書之日,簡稱“檢查說”;三是稅務機關作出稅務處理決定之日,簡稱“決定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