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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手機使用者紅帽老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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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六點半蘑菇頭
《刑法修正案(九)》規定:“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這些證明身份的證件在公民日常生活中涉及個人財產處置、社保、醫療、出行、住宿等生產、生活的方方面面,隨著資訊化時代的迅猛發展,以及社會管理的越來越規範、越來越便捷,公民個人資訊與個人的經濟行為、衣食住行的關聯度也是日益提升,公民在享受便捷的社會管理服務過程中,也同樣面臨個人資訊洩露以及被非法利用的風險,不僅侵害公民個人權益,而且容易誘發信用卡詐騙等金融犯罪,進而造成對社會管理秩序的破壞,以及社會利益的損害。《刑法修正案(九)》將買賣身份證件規定為犯罪行為,將有利於打擊社會上大量存在的“辦假證”的行為,保護公民個人資訊保安,維護社會管理秩序。
那是大快人心,懲治犯罪建設良好社會風氣,對這製假造假犯罪要嚴懲,不但在身份證上,要把面括大到食品,機械,各個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