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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察舉制度:漢代選官制度的主體,在漢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正式開始。察舉亦稱薦舉,是漢代選拔人才、補充官吏的重要制度之一;是由地方官根據一定的科目和標準考察選拔人才,向朝廷推薦,經皇帝親自策問,按成績高低授予不同官職的選官制度。其選舉的主要科目有賢良方正、孝廉、秀才、明經等。

    意義:

    首先察舉制的積極影響

    (1)為選士制度開了先河,也為以後的九品中正制、科舉制的實行提供了借鑑。 (2)有利於漢代國家的鞏固和發展。 (3)協調了統治階級內部的權利分配,奠定了以後歷代平民參政的基礎。 (4)為中央和地方行政選拔了幹練的官吏,使中下層地主階級知識分子有了受駕馭的機會,一定程度上清明瞭吏治。 (5)有利於文官制度的建立,因而加強了中央集權的力量。 (6)有利於形成尊重人才、知識、和倡行注重德行的民風。(7)有利於教育環境的最佳化,促進教育的發展。

    其次察舉制的弊端

    (1) 權力分散,地方官員控制察舉大權,士人沒有靠山便很難被舉。

    (2) 以“聲名”取士,重名聲、輿論,而考試因素較少。

    (3) 弄虛作假,偽詐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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