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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評論家13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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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哈哈說車
從開車人安全的角度出發,該條例規定,不得有穿拖鞋、穿跟高4釐米以上高跟鞋或者赤腳、吸菸和手持電話進行通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一旦出現穿拖鞋、穿4釐米以上高跟鞋、赤腳、吸菸和手持電話進行通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開車人將被警告並處以5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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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善待自己1811548
不管違不違法,都不要穿高跟鞋,坡跟鞋,拖鞋,我都試過,著急了後跟不穩,掌握不好踩剎車的平穩力度,剎車完全踩不下去的。拖鞋底子軟,著急來回換腳鞋底和腳趾頭也讓剎車分開了,隔得腳趾頭疼,也危險。我車上一直放著平底鞋,任何時候開車都不嫌繁瑣的換平底鞋,運動鞋才開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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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吉姆
很簡單的道理,如果需要急剎車,高跟鞋的反應動作到剎車踩到底,肯定沒有平底鞋來的更快,剎車慢了1s,如果當時時速以100km/h的速度在開,你慢了的1s就導致車輛多開了27m多,追尾機率增大,事故風險更不用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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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有車大師
夏天到了,穿拖鞋的多了起來,涼爽方便,女士穿高跟鞋的也不少,讓自己更美一些。但出去遊玩需要開車時,有些人也懶得換鞋,直接穿拖鞋或高跟鞋開車,其實這樣是比較危險的。“赤腳開車”在夏季執法過程中並不少見,很多駕駛員喜歡打拖鞋與涼鞋的擦邊球,明明腳上穿的是有後跟的涼鞋,但往往把涼鞋當拖鞋穿。
國內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2條第三項規定,“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屬於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對光腳、穿拖鞋、穿高跟鞋等情形和處罰沒有做具體規定。
中國現行的交通法規細則中,對赤腳駕駛的處罰等沒有明文規定,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多以教育批評為主,處罰則參照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進行。部分省市有對此明文規定,如《雲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七十八條第五項規定,對於穿拖鞋或光腳開車給予警告或者罰款100至150元,記2分。
為什麼不能穿拖鞋、高跟鞋開車?拖鞋與腳的貼合程度非常差。當在油門和剎車之間切換腳,挪動腳時,容易導致拖鞋滑落,一旦滑落,會非常危險。其實腳也會盡力來保持不讓其滑落,那麼移動的速度就會變慢,活動不靈活,弱有緊急情況發生,踩剎車的反應速度會明顯下降。若是天熱腳出汗了,即使沒有滑落,腳使勁時也容易打滑,踩不準剎車或油門踏板。另外,穿拖鞋踩油門或剎車,腳感也會很差,對它們的深淺力度把握不準。
穿高跟鞋腳的支撐點會變高,會導致油門和剎車都無法踩的太深。鞋跟又高又細,踩剎車或油門時,腳跟無法往前移動太大,只能腳掌移動,因腳的彎曲度有限,所以緊急剎車時,很難使出較大的力量。這樣開車也會比較累,因為靠細鞋跟支撐,腳得不到很好的休息,而對於油門和剎車的力度也是把握不準。
駕校學車開始,教練就會告訴你,“不能光腳開車,不能穿高跟鞋開車,不能穿讓你不舒服的鞋子開車……”這是駕駛員必須執行的規定動作。
光腳開車很危險 夏天,一些車主圖涼快,甚至連鞋子都不穿就開車。各地曾經出現過由此引發的單車事故,甚至有車主光著腳出了汗,一腳踩剎車打滑撞上路人。
高跟鞋剎車踩不穩 高跟鞋容易卡在腳墊和油門之間,穿高跟鞋控制剎車時沒著力點,鞋跟越高,踩剎車越沒有力度,緊急情況下剎車踩不到底。
拖鞋開車易“掉鏈子” 穿拖鞋開車十分危險,踩油門和剎車時不給力,關鍵時刻容易“掉鏈子”,釀成交通事故。特別是“人字”拖鞋,大腳趾和二腳趾一旦沒夾住拖鞋,就容易打滑。
鞋底太厚難掌握 冬天穿的雪地靴、夏天穿的鬆糕鞋也要注意。雪地靴面積大,踩剎車時容易掛住油門。另外,厚厚的鞋底致使剎車時腳部感覺減弱,無法敏捷地操作。
回覆列表
穿拖鞋開車,會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記2分。
原《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已廢止)第二十六條第12項規定,不準穿拖鞋駕駛車輛。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雖未明文規定穿拖鞋開車行為的處罰,但這種行為一旦被交警查到,會作為“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進行處罰。
法律依據:
1. 《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已廢止)第二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車輛時,須攜帶駕駛證和行駛證;
(二)不準轉借、塗改或偽造駕駛證;
(三)不準將車輛交給沒有駕駛證的人駕駛;
(四)不準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
(五)未按規定審驗或審驗不合格的,不準繼續駕駛車輛;
(六)飲酒後不準駕駛車輛;
(七)不準駕駛安全裝置不全或機件失靈的車輛;
(八)不準駕駛不符合裝載規定的車輛;
(九)在患有妨礙安全行車的疾病或過度疲勞時,不準駕駛車輛;
(十)駕駛和乘坐二輪摩托車須戴安全頭盔;
(十一)車門、車廂沒有關好時,不準行車;
(十二)不準穿拖鞋駕駛車輛;
(十三)不準在駕駛車輛時吸菸、飲食、閒談或有其他妨礙安全行車的行為。
2.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3.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
駕駛機動車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車門、車廂沒有關好時行車; (二)在機動車駕駛室的前後窗範圍內懸掛、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 (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四)下陡坡時熄火或者空擋滑行; (五)向道路上拋撒物品; (六)駕駛摩托車手離車把或者在車把上懸掛物品; (七)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鐘; (八)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或者路段鳴喇叭。
4.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條例的規定處罰。
5.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39號)附件4《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
四、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2分:
(一)駕駛機動車行經交叉路口不按規定行車或者停車的;
(二)駕駛機動車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的;
(三)駕駛二輪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的;
(四)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駛時,駕駛人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的;
(五)駕駛機動車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或者佔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的;
(六)不按照規定為校車配備安全裝置,或者不按照規定對校車進行安全維護的;
(七)駕駛校車運載學生,不按照規定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銨志燈,或者不按照經稽核確定的線路行駛的;
(八)校車上下學生,不按照規定在校車停靠站點停靠的;
(九)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誌燈和停車指示標誌的;
(十)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未對校車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或者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的;
(十一)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或者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