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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ppgj

    我在呼和浩特市挖掘機代理商那買了一臺挖掘機,車款分三年,2017那一月份打完車款,於2017年11月份廠家以該車輛存在欠款為理由從我家偷走,2018那我起訴了廠家,及代理商,要求在扣押期間的誤工賠償。法院判決了,車輛被返還,就是沒有誤工賠償(審理期間申請法院作了誤工鑑定第三方鑑定結構)。

  • 2 # 長沙鄧潔文

    長沙作為工程機械之都,律師經常遇到這種問題。仔細看系列合同,有一個保留所有權買賣合同,意思就是在你違約還款的情況下廠家或者代理商有權索回裝置,裝置在未還清款的情況下所有權屬於廠家。並一般會附帶一句話由此導致的損失由買方負責。根據問題,其實不是法院判裝置歸你(除非你已經支付了裝置款70%及以上)而是雙方協商了:繼續還錢裝置給你繼續用。損失自負,並且沒有反訴追繳裝置所花費的費用。隨著土建工程越來越少工程機械掙錢也越來越難。但是如果廠家追回一大堆二手裝置也是浪費。在這種情況下建議客戶欠款後主動與廠家聯絡協商還款。不要被廠商人為是惡意欠款一般也能解決。實在解決不了就只能按合同辦,雙方都是輸家。雙方都需要承擔市場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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