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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姐買了一套房,購房合同籤的交房日期是2018年6月30日,結果開發商直到2019年5月31日才交了房。表姐兩口子訴訟開發商,要求按實際逾期天數支付逾期交房賠償,但開發商以未能予見到下雨影響工程進度為由,要求不按實際逾期天數支付賠償,理由是下雨天不能施工,屬於不可抗力,應從實際逾期天數中減除,請問這合理嗎?請問在一個多雨的地方,開發商施工期間降雨天數在年平均天數以內,那麼雨天對施工進度的影響是否應該按開發商可預見算?那麼開發商又是根據什麼來確定其購房合同中的交房日期呢?比如下雨天對施工進度的影響能否算在已確定的交房日期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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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綠色地球之夢想家園

    你好!

    開發商在籤合同時是如何確定交房日期的?

    一、房地產開發商交房日期的確定

    通常房地產開發商會根據專案的開發面積,對專案按照開發建設流程設定開發時間節點。

    開發時間節點會考慮地質情況、雨季情況,如在北方還會考慮大雪天氣等因素影響。

    當達到政府規定的可以預售狀態時,再根據預售時點已經完成的工程進度,後續施工要到達到交房條件還需要多長時間,並在此基礎上,再考慮一點保險時間來確定。

    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就會按照這個時間點作為合同約定的交房日期。

    二、下雨天是否屬於不可抗力事件,免除違約責任

    開發商的理由是下雨天不能施工,導致的延期交房,是否可以免除下雨天的違約責任。分析如下:

    1、一般下雨情況

    下雨在每個地方都存在,但是作為一般的雨季下雨,我認為不屬於不可抗力,這是專案開發應當預計到的事件。

    開發商不能免除下雨天數的違約責任。2、超出常規情況

    但如果下雨像今年有的地方,超過常規下雨量,達到1000多毫米,導致若干地方被水淹。

    若出現這種情況,由於當地被水淹沒,專案無法進行施工建設,而且下雨量不是近幾年常規可以預見到的下雨量。

    此時,對開發商來說就是不可抗力事件,開發商可以免除其違約責任。但免除違約責任的時間也只能是被水淹沒開始到恢復施工時間為止。其他時間(包括下雨時間)仍然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三、延期交房原因

    通常情況是開發商資金短缺導致。

    因為開發商沒有資金支付施工單位的工程款,當施工單位沒有墊資能力時,就會停工,從而延誤工期。

    四、結果

    由於已經起訴,就只有等待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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