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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在天的那邊山的那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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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黃金時代當家
一、標題提出:《房屋徵收協議是否屬於民事糾紛審理範圍?》。不符合法律規定,房屋徵收必需以縣(市、區)人民政府頒發《徵地(拆遷)公告》為準的強制性規定。因此,村委會(社群)無權與村民(城鎮居民)簽訂《房屋徵收協議》。
二、如發生“村委會(社群)與村民(城鎮居民)簽訂《房屋徵收協議》”,需加蓋當地鄉(鎮、街道)人民政府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鑑,才能確認法律主體人及房屋徵收協議效力。
三、村委會(社群)違反法律規定“先補償,後搬遷”制度,已強行拆遷房屋,事後沒有得到當地鄉(鎮、街道)人民政府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加蓋印鑑的,屬非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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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楹庭拆遷律師事務所
您好,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七款、第十一款規定,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自主經營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屬於可以提起訴訟的行政案件。
所以房屋徵收協議,是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
應該是行政訴訟,一般集體土地及土地上房屋、附屬物徵收是鄉鎮人民政府為徵收主體,國有土地及土地上房屋、附屬物是縣區人民政府為徵收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