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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公司實習協議是從入職簽到畢業前的,但是實習生不屬於勞動法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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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唐泥人

    這個情況貴單位先要辨別一下,這個所謂的“實習生”,是否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則是破開這個問題的關鍵。

    一般的說,各類大中專(技工)學生,在完成全部教學計劃之後,以就業為目的“實習”,只要符合勞動關係建立要素,當事人主張勞動關係是有可能獲得支援的。換句話說,這種實習生可以舉證並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這也是用人單位慎用實習生的原因。

    另外一種學生,在校期間為了加深專業學科學習,學校制訂實習計劃,聯絡實習單位,同時學校、實習單位和學生簽訂三方實習協議,才是正常實習操作標準和步驟,這種情況建立起來的實習關係才不屬於勞動關係,可以適用用人單位內部對實習生的管理條例進行合理的解僱。因為不屬於勞動關係解除,所以做好工作交接、物品回收、資訊保密,下發適量補償金額就能做好這件事情。

    如果用人單位招聘實習生是從屬於第一種,則明顯與實習目的有悖,有用人單位廉價佔用勞動力的嫌疑。硬要去解僱的話,就需要做好離職談判,簽訂雙方協議,才能避免法律上不必要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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