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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7582087489845

    通判在州府的長官下掌管糧運、家田、水利和訴訟等事項,對州府的長官有監察的責任。直隸州通判級別多數為從五品和正六品,散州通判級別為從七品和正八品。通判是“通判州事”或“知事通判”的省稱。宋初,為了加強對地方官的監察和控制,防止知州職權過重,專擅作大,宋太祖創設“通判”一職。通判由皇帝直接委派,輔佐州政,可視為知州副職,但有直接向皇帝報告的權力。通判級別小,但權力大。通判的差選,初由朝廷選京官任職,後改由轉運使、制置使及提舉司等監司奏闢。通判之掌除監州外,凡兵民、錢穀、戶口、賦役、獄訟聽斷之事,皆可裁決,但須與知州通籤文書施行。通判是兼行政與監察於一身的中央官吏。擴充套件資料明清通判地位比宋代低。明將通判設於各府,分掌糧運及農田水利等事務。又在少數民族地區任命當地首領為土府通判,為文職世襲土官,為正六品。給予敕命、印信、冠帶,因其故俗,使之撫輯土民,謹守疆土,修職貢,供徵調,納賦稅。在清朝通判也稱為“分府”,管轄地為廳,此官職配置於地方建制的府或州,功能為輔助知府政務,分掌糧、鹽、都捕等,品等為正六品。通判多半設立在邊陲的地方,以彌補知府管轄不足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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