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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國國寶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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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
1、地上附著物,是指在土地上建造的一切建築物(如平房,樓房及附屬房屋等),構築物(如水塔,水井,橋樑等)及地上定著物(如花草樹木,鋪設的電纜等)的總稱。以前一般的概念是將如房屋、水渠、路橋等建築物與構築物看成地上定著物,將如樹、竹、花卉、園林等看成地上附著物。
2、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指國家建設依法徵用土地時由用地單位支付給被徵地單位的對地上物損失的補償數額。
3、地上附著物補償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四款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冠領律師解讀:需要對地上附著物進行補償,但補償方式和辦法要看當地具體規定)
地上附著物,是指在土地上建造的一切建築物(如平房,樓房及附屬房屋等),
構築物
(如水塔,水井,橋樑等)及地上定著物(如花草樹木,鋪設的電纜等)的總稱。以前一般的概念是將如房屋、水渠、路橋等建築物與構築物看成地上定著物,將如樹、竹、花卉、園林等看成地上附著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