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年檢週期按規定年檢的,年檢一次算一個週期,三個年檢週期為在此期間需年檢三次的時間。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根據車輛用途、型別、使用年限等特點,設定了不同的檢驗週期,小型私家車6年內每2年檢驗1次,6至15年每年檢驗1次,15年以後每半年檢驗1次。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機動車應當從註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四)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 (五)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複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六)超過報廢年限的車輛不可以再過戶(買賣),但可以繼續使用;買賣的話可以先到車管所辦理該車的報廢單(登出該車的檔案),然後買賣。
機動車年檢週期按規定年檢的,年檢一次算一個週期,三個年檢週期為在此期間需年檢三次的時間。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根據車輛用途、型別、使用年限等特點,設定了不同的檢驗週期,小型私家車6年內每2年檢驗1次,6至15年每年檢驗1次,15年以後每半年檢驗1次。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機動車應當從註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四)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 (五)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複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六)超過報廢年限的車輛不可以再過戶(買賣),但可以繼續使用;買賣的話可以先到車管所辦理該車的報廢單(登出該車的檔案),然後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