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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A向B借款50萬元,並出具了借條。A隨即向B賬戶轉入50萬元。B收到借款後,同日向A支付一年利息8萬元。後雙方因借款後支付的“8萬元利息”是否應從本金中扣除發生爭議,A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案就B支付的8萬元利息是否屬於預先扣除,當初出借金額是50萬元,還是42萬元,存在不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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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簡淨軒語

    餘額是餘額,發生額是發生額,不能因為餘額一樣,就把發生額忽略了。

    從現金的管理角度來說,如果收了現金,然後有支出的專案,直接把收到的現金支出去了,在會計上叫坐支,這是不允許的。備用金用來支付,收的現金在每天盤點以後,交存到銀行。這才是正確的做法。

    很多人為了省事,就用互相抵消的方法,比如委託加工出了問題,扣除的費用直接從加工費裡抵消了,開的加工費發票跟實際的生產數量也對應不起來,實際上這樣的互相抵消的操作,給財務帶來很多問題。

    會計記賬是為了用帳,所以儘管結果是一樣的,會計為了記清楚經濟業務發生的實際情況,是不能用這樣互相抵消的方法。所以,就這個問題來說,是不能直接把利息從本金中扣除的。應該按照發生的順序,一筆筆的來,記錄經濟業務的發生情況,現在能記清楚是互相抵消了,假如過了好多年以後,財務也換了人了,查詢賬目能看出什麼來呢?

    所以,對於本題的答案,我的回答是不能!

  • 2 # 李春豔律師

    如果借款人在收到全部借款後,就立即按出借人的要求支付利息,其並未完全享有支配和使用借款的權利,不應承擔使用全部借款的義務,這種做法是變相預先扣除利息。所以,借款本金應為全部借款減去借款後立即支付的利息的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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