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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梓煦

    不知道題主是從哪個角度來提問。

    一、從校方角度來說

    校方聘用的工勤人員一般都是非編制,所以適用勞動用工,按照規定必須簽訂勞動合同,不籤合同對於校方(單位)來說存在著極大的隱患,因為工勤人員可以以此來主張二倍工資和經濟補償金。如果校方要求籤訂,但勞動者不願意,這時候要做好勞動者的思想工作,告訴他們簽訂合同是法律規定,是為了保護他們的權益,而不是把他們捆綁在學校不讓走,他們要想辭職,只要向校方申請就行了,這是他們的權利。

    如果他們還是不願意,就要向他們下達書面限期簽訂勞動合同的通知書,並告知逾期不籤的後果,即只能辭退他們。

    二、從勞動者的角度來說

    如果校方未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也許是管理人事的人員疏忽,可以向相關人員主張,並陳以利害,一般校方都會同勞動者簽訂,如果校方置之不理,你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舉報,也可以向勞協仲裁部門申請仲裁,並可主張未籤合同期 間的二倍工資和經濟補償金。但這等於和校方撕破臉皮,工作也就沒法繼續進行下去了。

    所以,不管從哪個角度來說,不籤勞動合同都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如果是以簽訂合同為目的,都應先進行相互溝通,一般都可以解決,如果另有它圖,則另當別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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