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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王付軍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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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怡路同行
【做你身邊的HR,講明白勞動法律法規那點事兒】
首先需要說說開除這個詞,開除是我們日常的白話兒,法律規範的說法應該叫解除,即解除勞動合同。有些情況下可以叫辭退,總之法律法規裡現在已經沒有開除這種表述了。
然後再來看什麼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的情況一般分為三大類:
①過失性辭退,例如員工嚴重違紀;
②非過失性解除,例如你提到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勞動合同崗位不能繼續履行的;
不論哪種方式解除都有相應的法律程式和要求,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理由和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證明這個客觀情況屬於法律規定的情形,例如:固定資產大量減少、技術轉移、企業搬家等。用人單位不能自由定義。
另外,以此為理由和員工提出解除的用人單位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工單位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但必須依法賠償。
賠償標準是:
一,滿一個月不滿半年的,賠償半個月工資。
二,半年以上的賠償一個月工資。
三,滿一年一上的,每年賠一個月工資,但最多不得超過十二年。
但是您說的開除是不允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