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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ltlkk38345

    下列情況為發球犯規: (1)發球次序錯誤。 (2)發球隊員在擊球時或擊球起跳時,踏及場區(包括端線)或發球區以外地面。 (3)發球隊員在第一裁判鳴哨8s內未將球擊出。 (4)球未被拋起或未使持球手清楚撤離就擊球。 (5)雙手擊球或單手將球丟擲、推出。 (6)球拋起準備發球,卻未擊球。對發球犯規的裁判方法 (1)發球犯規由第一裁判員判斷,發球擊球后的犯規由第一裁判和司線員進行判斷。 (2)發球犯規如與對方位置錯誤同時發生,應判位置錯誤在後,發球擊球后的犯規如與對方位置錯誤同時發生,應判位置錯誤在前。 (3)下列情況,第一裁判員應重新鳴哨發球: ①第一裁判未鳴哨、發球隊員已將球發出。 ②遇特殊情況(如運動員受傷,球滾入場內等)。 ③第二裁判員在第一裁判鳴哨允許發球後,又鳴哨中斷比賽允許某隊暫停或換人的請求,第一裁判員不允許中斷比賽的請求。 (4)第一裁判待發球隊員進入發球區並拿到球做好準備、接發球一方已站好位置,即可鳴哨。鳴哨後,第一裁判員默數8 s。 (5)發球隊員同場上本方後排其他兩位隊員無位置錯誤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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