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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柬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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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留白91754
高棉屬於“混合型法域”。高棉在19世紀因法國殖民統治而繼受大陸法系的法國民法傳統;20世紀下半葉來,在接受國際社會對該國司法改革的援助中,吸收了許多英美普通法的因素。比如,其1988年《關於合同和其他責任的法律》在“總則——分則”體例方面與中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類似;而其2005年《商事企業法》將各類合夥、各類公司組織形式、民事責任等要素合併規定於一個商事單行法中,有英美法的特點。作為曾經的法屬印度支那殖民地的一部分,其獨立後的現代史同樣歷經曲折,各個時期的政權都留下了法律痕跡。可以說高棉的法律體系不甚完整、部門法界限不清,既有法國法的烙印,也有傳統習慣法的影子,但大陸法系的特徵還是較為明顯。大陸法系的典型特點是以法條為準,審判程式由法官主導,書證物證為主,和我們的類似。現在高棉投資環境還是不錯的,有一帶一路政策支援。
高棉目前法律借鑑西方的法律制度,不過法律是有,實際上打官司是看誰的錢多關係硬不,之前我朋友打過官司,法官私下找他說給兩萬美金直接判勝訴,所以高棉法律目前只有明面上的保障,實際的話很扯蛋。當然籤各種檔案手續還是要參照當地法律來,這樣免得被坑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