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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問下人民的名義中,歐陽箐會以什麼罪名入獄,同時判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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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長沙律師劉大狀

    《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金融業務活動中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兩高”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第二條:貪汙或者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貪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綜上所述,《人民的名義》裡達康書記的前妻——銀行副行長歐陽菁受賄50萬元,涉嫌受賄罪,依照法律規定,屬於受賄罪“數額巨大”,依法應當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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