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我為大家解答:
在60年代,香港還沒有迴歸,那個時候的香港,什麼地頭蛇都有,貪汙成腐,不要說是介紹費了,就是關明正大的賄賂也很正常,沒有人管,只要你賄賂的到,誰還管你合不合法。所以在那個時候,介紹費合不合法根本不是事,只要有的拿。
那香港迴歸之後呢!在香港給介紹客戶的朋友介紹費,這樣合不合法呢?這是要從兩方面來解釋。
一,在香港,如果只是正常商業,你的朋友幫你介紹一個客戶,你對朋友表示感謝,給一點感謝費是可以的,但如果說是介紹費的話那就算是違法了,因為你朋友本身不具有介紹資格。除非你是在這個行業,或者有想關資質。在香港,這方面管控很嚴重,所以費用是感謝費,不能是介紹費。當然,如果有相關資質,說明是介紹費也是可以的。
二,如果介紹客戶做的,客戶做的是違法事情,不要說是給介紹費了,介紹人已經違法了,而你給了介紹費,相當於誘使人違法,這個罪名可就大了。
總之,一般的香港業務員都是給感謝費,而不是叫介紹費,當然了,所做的行業必須是正規的,這樣也就沒有後顧之憂。
下面我為大家解答:
在60年代,香港還沒有迴歸,那個時候的香港,什麼地頭蛇都有,貪汙成腐,不要說是介紹費了,就是關明正大的賄賂也很正常,沒有人管,只要你賄賂的到,誰還管你合不合法。所以在那個時候,介紹費合不合法根本不是事,只要有的拿。
那香港迴歸之後呢!在香港給介紹客戶的朋友介紹費,這樣合不合法呢?這是要從兩方面來解釋。
一,在香港,如果只是正常商業,你的朋友幫你介紹一個客戶,你對朋友表示感謝,給一點感謝費是可以的,但如果說是介紹費的話那就算是違法了,因為你朋友本身不具有介紹資格。除非你是在這個行業,或者有想關資質。在香港,這方面管控很嚴重,所以費用是感謝費,不能是介紹費。當然,如果有相關資質,說明是介紹費也是可以的。
二,如果介紹客戶做的,客戶做的是違法事情,不要說是給介紹費了,介紹人已經違法了,而你給了介紹費,相當於誘使人違法,這個罪名可就大了。
總之,一般的香港業務員都是給感謝費,而不是叫介紹費,當然了,所做的行業必須是正規的,這樣也就沒有後顧之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