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這樣做:①根據《婚姻法》的規定,衣服作為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屬於夫妻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處分,離婚後未經另一方同意將其衣服扔出去的行為侵犯了對方的所有權,屬於侵權行為。②離婚後,雙方應該按照離婚協議書或者法院判決書、調解書的規定對夫妻共同財產、一方的個人財產進行分割、移交和處理,而不應該擅自作出處理。③對於這樣因離婚引起的糾紛,很難界定為違法犯罪,如果一方有證據證明自己的衣物被仍,衣物價值較大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侵權責任法》第二條: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最好是不要扔了 不管多長時間,一日夫妻百日恩 可以跟她說下衣服儘快拿走 也可以給她的衣服送回孃家 總之你可以送過去的
無權這樣做:①根據《婚姻法》的規定,衣服作為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屬於夫妻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處分,離婚後未經另一方同意將其衣服扔出去的行為侵犯了對方的所有權,屬於侵權行為。②離婚後,雙方應該按照離婚協議書或者法院判決書、調解書的規定對夫妻共同財產、一方的個人財產進行分割、移交和處理,而不應該擅自作出處理。③對於這樣因離婚引起的糾紛,很難界定為違法犯罪,如果一方有證據證明自己的衣物被仍,衣物價值較大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侵權責任法》第二條: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