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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和藹可敬

    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八)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依據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二、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一)用於市場推廣或銷售;(二)用於交際應酬;(三)用於職工獎勵或福利;(四)用於股息分配;(五)用於對外捐贈;(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因此,公司購買的商品贈送給客戶在增值稅和所得稅方面,都應當視同銷售。

  • 2 # 不懂就要裝深沉

    提貨卡是一種在現代交易環境下產生的非貨幣憑證。具體是指商業主體以實現自身商品銷售為目的,依靠自身信譽並面向市場銷售環節而發行的,不以現金而是以磁卡、IC卡或相關介質進行支付行為的物質載體。

    從本質上看,新型電子“消費卡”、“購物券”、“提貨卡”都是以卡(券)為介質,具備代替人民幣的結算支付功能。

    從以上的概念來判斷,買到的提貨卡確實相當於銷售。

    至於贈送的提貨卡沒有產生交易金額,只能作為一種信用憑證。

    最終解釋權當然歸賣家所有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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