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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開車出遠門多帶了個小孩,在A地被罰了,那如果在B地又被查住了,會不會繼續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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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釋比比

    這個問題很有意思,涉及到法律規定和具體執行這兩方面的問題。《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該法同時還規定了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等。所以說二十四條的規定是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處罰,而如果違法行為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還是可以給予其他行政處罰的,涉及犯罪的,還應當移交相關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對於你說到的交通違法,又涉及到違法行為的改正問題。比如超載這種違法行為是有一定的安全隱患的,交警在處罰後同時應當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你在改正違法行為,消除安全隱患後再次上路行駛。所以也就不會出現你說到的,多帶個小孩再次再次上路又被查處的情況了。但是我們也知道,現實生活中基本上是處罰完就讓走了,違法行為還在繼續,如果你運氣太差,又被發現了,可以以二十四條進行申辯,如果還是要處罰你,那隻能給予除罰款以外的處罰了。但是還得想辦法證明你這一趟是同一違法行為,實在是太麻煩了。不過話說回來,安全意識實在是太重要了,任何違法行為傷害的都不止是一個人,而是一個或者多個家庭,所以,安全第一,平安為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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