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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浪跡江湖14901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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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物業工作者說
根據最新物管條例和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及居民收費管理辦法的規定,物業費應自通知交房之日起開始計算按月收取,因房屋質量問題和其它有正當理由而未能到期交房的,可一方面追究開放商違約責任,一方面物業服務費從正式能交房之日起按月收取。題主提到的已通知交房但自己的原因而未收房,那麼很明顯物業費用需要從入住通知單上接到收房的日期開始計算。因為物業服務具有公共性和綜合性,不會因為一戶或者幾戶業主不收房而很明顯的減少人員成本和其它開支,所以物業費用不應因空置而不收取。但是空置半年以上的房屋物業費用應當減免最低60%,也就是說物業公司最多可以收物業費的60%,行業習慣現在都是收60%,有些公司收取80%,這是按照老的物管條例收取的不符合2018年7月1日的最新規定。
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物管費自交付之日起開始收取。
但在實踐中,還是有部分“良心”開發企業對於一段時間內沒有入住的業主有一定的優惠。但這個就要看當初在買房時雙方所簽訂的相關協議內容。
簡單點說:已交付未入住的住房,收物業管理費是合法的,不收或者少收是合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