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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Frank139117824

    物業前期由開發商指定,並且物業管理公司和物業費標準在購房合同中有規定,購買房地產時業主可以選擇購買與否;當入住業主到一定比例後,業主在社群指導下可以成立業委會,成立後業委會和全體業主可以透過表決,取消物業管理公司、更換物業管理公司、自治,因為開發商出售完房產後,小區業主是主人了。當然,如果有沒有出售掉的房地產,如尾房、房地產商所有的地下停車場等,仍然是房地產商的,按照佔小區的比例,同樣享有交物業費、清潔費、公共能耗費的義務,並有代表這些地產業主的權利。

  • 2 # 使用者1270488320715

    物業!神一樣的事物!物業和商品房一同出現!開始時!商品房是有錢人才享受到的!享受業主在幸福生活時,大大方方的交物業費!和物業互相尊重和諧在一起!是老佰姓嚮往的居住夢想!不知何時,開發商變成黑心!物業又何變成黑社!聲討越厲害!商品房越起越多!房價就越來越高!物業配得不好!就不買物業管理差的房!問題來了!商品房質量投訴也越來越多!物業管理聲討聲也越來越高!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乾脆!停造所有商品房開發建設!取締物業!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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