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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原諒冒集團駐杭州分部總裁

     依據《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發出後,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專案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也即民事賠償責任)。”又依據七部委30號令《工程建設專案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八十一條之規定:“中標通知發出後,中標人放棄中標專案的,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的,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約保證金的,招標人可取消其中標資格,並沒收其投標保證金;給招標人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額,中標人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依據上述規定,對自動放棄中標的投標人(必須是發出中標通知後)應當由招標人沒收其投標保證金,造成的損失應給予賠償。如果第一中標人放棄中標,招標人選擇第二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時,簽約的合同價應為中標人的投標價格(經過算術錯誤修正後的投標價格)。如果該價格該高於放棄中標的投標人的投標價格,其差價也應是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

      最後還應說明,未發出中標通知書,而是公示後的中標人自動放棄中標時,只能沒收其投標保證金,不承擔法律責任,即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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