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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379260747149

    法律法規對更換專案經理的規定:

      1.《建設專案工程總承包合同示範文字(試行)》

      第3. 2.1項專案經理,應是當事人雙方所確定的人選。專案經理經授權並代表承包人負責履行本合同。專案經理的姓名、職責和許可權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專案經理應是承包人的員工,承包人應在合同生效後10日內向發包人提交專案經理與承包人之間的勞動合同,以及承包人為專案經理繳納社會保險的有效證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檔案的,專案經理無權履行職責,由此影響工程進度或發生其他問題的,由承包人承擔責任。

      2.《2013版合同》

      第3.2.1項專案經理應為合同當事人所確認的人選,並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專案經理的姓名、職稱、註冊執業證書編號、聯絡方式及授權範圍等事項,專案經理經承包人授權後代表承包人負責履行合同。專案經理應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員工,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交專案經理與承包人之間的勞動合同,以及承包人為專案經理繳納社會保險的有效證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檔案的,專案經理無權履行職責,發包人有權要求更換專案經理,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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