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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海風116067626

    這個問題值得探討一下。

    國家層面的法規中,住建部《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在該問題上有下列表述:

    1、業委會辦理備案後,可持備案證明向公安機關申請刻制業主大會印章和業主委員會印章。

    2、業委會應當建立印章管理規定,並指定專人保管印章。使用業主大會印章,應當根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或者業主大會會議的決定;使用業委會印章,應當根據業委會會議的決定。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業委會需刻制兩枚印章,即“業主大會”公章與“業主委員會”公章。

    而從實踐來看,這兩枚公章均由業委會負責保管,在管理和使用上往往極不規範,甚至混亂:

    1、有的業委會的公章甚至交由物業公司人員負責保管,這類業委會形同虛設;

    2、有的業委會根本不按照規定程式用章,搞一言堂,視《議事規則》與《管理規約》為無物;

    此外,對於與物業公司之間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按照相關規定,應加蓋業委會公章;

    由此,加強業委會公章的管理是個非常重要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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