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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白大仙說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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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譚浩俊
根據《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雖然民間借貸利率可以適當上浮,但不能超過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否則,就可以認定為高利貸,投資者的資金安全將得不到保護。
但是,相當一部分現金貸的利率,都超過了國家法律規定,且在回收本息過程中,存在很多不規範行為,甚至是嚴重違法行為。
按理,“史上最嚴”監管新政出臺以後,尤其是整治以後,現金貸應當銷聲匿跡了,至少應當行為規範了。但是,實際並非如此,私下交易仍然存在。關鍵在於,政策的執行存在滯後、打折問題,還沒有完全做到令行禁止。一些情況下,新政出臺以後容易是一陣風。風颳過以後,一切照舊,直到出現嚴重問題了,再從頭做起。如此迴圈往復,又怎能不問題不斷呢。
對現金貸的整治和監管,應當首先在摸清底數、充分了解現狀的情況下,再依據現有法規提出更加具體的監管辦法與措施,而不是單靠某個辦法或措施就能解決問題。而在履行監管職責過程中,也要更加規範地明確各部門的監管責任,最大限度地減少監管盲區,消除監管的真空地帶,尤其出現人為的空白地帶。否則,就難免會出現這樣或那樣的問題。
首先你可以選擇不借,如果急用錢借了,就儘快還錢。其次為什麼要借,是對物質的需要還是什麼別的;總之控制自己的慾望,儘量遠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