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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阿梁152270353

    民事案件的管轄,法律都規定了管轄地的條件和連線因素。一審,二審確定管轄後,申請再審第一可以向二審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二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提出,管轄是確定的,應該沒有異地再審說。題目的問題本身也是模糊不清。

  • 2 # 臨風聽雨

    法律規定只能在侵權所在地法院管轄、或原被告所在地管轄,這是硬性規定,法律不能有彈性和折衷,沒有為什麼,否則就不是法律。其實,這個管轄是有極大弊病的,首先,原被告所在地的法官幾乎都是在本地生活或長大的,律師也是本土律師,避免不了人為因素而枉法裁判、破壞司法公正。法院最好能實現遠端網上立案、開庭、判決,比如,上海的案件讓黑龍江指定法院審理,江蘇的讓西藏法院審理,這樣,能極大機率的避免熟人關係,因為人生地不熟,找當地律師恰恰和主審法官有親朋好友關係的,機率也會小得多。這樣有助於保障司法公正和公平正義。執行時可以直接轉交本地法院執行。為了保證裁判質量,也為了培養合格的後備人才,可以指定法律專業的學生集體評審上訴案件、再審案件判決是否公正公平,當做作業完成,一個班級包一個庭,評判結果要經老師彙總後報給法院審委會,對枉法裁判的直接報告檢察院,評審中當然要抹去當事人名字,以符號代替,保證評判的客觀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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