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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徐劍南京

    公職人員的政紀處分仍應當有時效,但是過了時效就不等於不“恢復原狀”。

    案件已經過程追訴時效,並撤銷案件,但並不是沒有法律後果,如,有違禁品還是需要沒收;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作者認為,根據物權的效力,還需要返還財產。

    公職人員犯了案,已經過了追訴時效,移交給紀委怎樣處分?理論與實踐可能存在爭議,可以肯定認為,紀委的處分並不是對所犯案件本身的處罰,而是對原來狀態的恢復。如,某公職人員因嫖娼一年後才被發現,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追訴時效為6個月,公安機關移送紀委後,紀委不會對他嫖娼進行處罰,但需要恢復原狀。

    假設該公職人員嫖娼後已晉升領導職務,有嫖娼的公職人員一般情形下不能獲得提拔,應當撤銷所晉升的職務,不宜開除公職;公職人員嫖娼後已晉升非領導領導、工資等也應當如此。

    我們應當注意的是,該公職人員嫖娼以前獲得的晉升、榮譽因過了追訴時效一般情形下不受影響,沒有超過追訴時效應當依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規定依法處分,直至開除。

    徐劍隨筆,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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