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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izzzs14885

    試用期期間提出辭職很正常,因為每個人都有依法提出辭職的權利,處於試用期的只需要提前三天向單位遞交辭職書,然後等待三天後就可以可以正式辭職了,只要不是不告而別就不會有什麼不好的後果。並且按照《勞動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提出的辭職,若是工作不到一個月的話,那可按正常工資申請支付,而如果超過一個月,那麼超過一個月的部分便可按照雙倍工資進行申請支付。擴充套件資料:辭職即辭去職務,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為。辭職一般有三種情形: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係,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三是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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