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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滄海一慄張

    按說,用血是不看獻血證的,就是說不管本人或家人是不是曾經獻血,需要用血的病人都應該可以用到血液。很多不缺血的城市一直都是這樣。但是,不少城市由於獻血者寥寥,用血者很多,血庫存血不足,有限的血液只能用於急救。對可以擇期手術的病人,要求病人家屬或朋友獻血,補充庫容後才能發血(這就是互助獻血)。有一些稍微寬裕一點的,會讓病人或家屬出具曾經的獻血證,獻過血的也適量發血。

    以上解釋大致能解答你的第一和最後兩個問題:有獻血證是不是就能給病人輸上血?

    是不是就能馬上輸上血?

    這要看病人在哪個城市,這個城市是不是缺血,近期是不是缺血嚴重。每個時間段是不一樣的,請諮詢當地血站,所在醫院也許知道。獻血後多久,這個獻血證有效,作為互助獻血,這個獻血證多久內有效,也要諮詢當地血站或讓你互助獻血的醫院。病人直系親屬獻血後,病人一個月後用血,用血費用,在獻血量範圍內是可報銷。如果本次用血是在一個月內不能報銷,下次用血還可以報銷,應該是沒有期限的。獻血者本人用血可以數倍報銷(各地規定有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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