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招標投標法》及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中對聯合體投標均有規定,這些規定的內容都是一致的。即中國現行招投標法律法規中規定的聯合體型別是合夥型投標聯合體,屬於《民法通則》第52條規定的“合夥型聯營”。這種聯合體是一個臨時性的組織,不具有法人資格。
聯合體對外“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也就是說,聯合體雖然不是一個法人組織,但是對外投標應以所有組成聯合體各方的共同的名義進行,不能以其中一個主體或者兩個主體(多個主體的情況下)的名義進行,《招標投標法》第31條規定“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這裡需要說明的是,聯合體在組成之前,就要明確內部各成員之間權利、義務、責任的承擔等問題,並依據聯合體各方在投標前組成聯合體時共同訂立的協議及合同為依據。
《招標投標法》第31條“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專案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即聯合體中標與招標人簽訂合同時,聯合體的所有成員都要在合同上簽字蓋章。
《建築法》、《招標投標法》及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中對聯合體投標均有規定,這些規定的內容都是一致的。即中國現行招投標法律法規中規定的聯合體型別是合夥型投標聯合體,屬於《民法通則》第52條規定的“合夥型聯營”。這種聯合體是一個臨時性的組織,不具有法人資格。
聯合體對外“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也就是說,聯合體雖然不是一個法人組織,但是對外投標應以所有組成聯合體各方的共同的名義進行,不能以其中一個主體或者兩個主體(多個主體的情況下)的名義進行,《招標投標法》第31條規定“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這裡需要說明的是,聯合體在組成之前,就要明確內部各成員之間權利、義務、責任的承擔等問題,並依據聯合體各方在投標前組成聯合體時共同訂立的協議及合同為依據。
《招標投標法》第31條“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專案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即聯合體中標與招標人簽訂合同時,聯合體的所有成員都要在合同上簽字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