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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孤獨1749

    很多人都回答了也有比較好的分析,我從自己看到的經歷說點。兩次都是證據不足,法院不會沒理由判決,起訴肯定證據方面準備不夠,或者相關的證據無法準備,或者證據已經沒有了,你首先要從證據方面想辦法了,蒐集證據或者看看是否有屬於法院取證範圍內。其次,你說了申請鑑定的事,按照你的意思被告沒到,判決書也沒有提,估計是鑑定必須被告配合才能做,不然即使被告不配合,法院覺得必要直接可以指定鑑定機構做相關的鑑定,不需要被告一定同意,分析就是鑑定估計對被告不利,他迴避了。這樣就很難了,假如必須被告鑑定,法律也沒有強制別人鑑定的規定,除非根據舉證責任倒置,你這種糾紛根據法律規定可以推定對被告不利,舉證責任倒置的侵權責任法有一些規定,其他法律有零散的條文,你可以查詢你這樣案件舉證責任是一般的誰主張誰舉證,還是舉證責任倒置,否則你沒有別的證據,鑑定做不了,到哪裡起訴都沒有意義了。

  • 2 # 429方寸世界

    如果原告在法定舉證期限內申請鑑定,一審法院未同意或者沒有鑑定的,二審可以要求申請鑑定。司法鑑定,不是都可以鑑定真偽。例如民間借貸案件,借條是採用中性筆書寫的,無法鑑定書寫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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