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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5864399721549

    在司法實踐中,互毆,在偵查機關的偵查過程中,因為雙方各執一詞,偵查機關無法進行責任的界定,所以公安認為只要兩個人打起來了,就不分先後順序,直接認定為互毆。

    正當防衛,公安機關在認定的時間一般會以追打做為正當防衛的開始,就是說,兩個人打架時,必須有一方先用逃跑的方式來引起正當防衛的預備,另一方繼續追打,另一方在被追到被打的情況下還手,才會認定為你是正當防衛,這其實是公安機關在無法相信雙方當事人的話時,無耐採取的一種第三者旁觀的做法。

    這就形成了非常重要的區別,在互毆的情況下,不問誰是誰非,先認定你們同時動手,如果能明確一方先動手的情況下,可以認定這一方有過失,在民事賠償上可以要求其多承擔相應的責任。但公安不會因為誰先動的手就對另一方認定為正當防衛,因為另一方還有一個逃跑的避險方法,如果當事人沒有使用,而是直接動手,那麼就認定為這是互毆。

    這是法律的灰色地帶,個人認為對於明確由一方故意挑起事端的情況下,另一方在刑事判決時給予一個法定從輕情節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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