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質文化遺產專案代表性傳承人是指經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認定的,承擔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專案傳承保護責任,具有公認的代表性、權威性與影響力的傳承人。符合下列條件的公民可以申請或者被推薦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專案代表性傳承人: (一)掌握並承續某項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 (二)在一定區域或領域內被公認為具有代表性和影響力; (三)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後繼人才。 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員不得認定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專案代表性傳承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專案代表性傳承人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在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根據文化行政部門的要求,提供完整的專案操作程式、技術規範、原材料要求、技藝要領等; (二)制定專案傳承計劃和具體目標任務,報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三)採取收徒、辦學等方式,開展傳承工作,無保留地傳授技藝,培養後繼人才; (四)積極參與展覽、演示、研討、交流等活動; (五)定期向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門提交專案傳承情況報告。
非物質文化遺產專案代表性傳承人是指經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認定的,承擔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專案傳承保護責任,具有公認的代表性、權威性與影響力的傳承人。符合下列條件的公民可以申請或者被推薦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專案代表性傳承人: (一)掌握並承續某項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 (二)在一定區域或領域內被公認為具有代表性和影響力; (三)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後繼人才。 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員不得認定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專案代表性傳承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專案代表性傳承人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在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根據文化行政部門的要求,提供完整的專案操作程式、技術規範、原材料要求、技藝要領等; (二)制定專案傳承計劃和具體目標任務,報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三)採取收徒、辦學等方式,開展傳承工作,無保留地傳授技藝,培養後繼人才; (四)積極參與展覽、演示、研討、交流等活動; (五)定期向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門提交專案傳承情況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