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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白楊樺007

    1、《特種設備註冊登記表》(每臺裝置2份)(需蓋公章原件);

    2、使用單位組織機構程式碼證書或者電梯產權所有者(指個人擁有)身份證(蓋紅章影印件1份);

    3、電梯檢驗合格報告、安全檢驗合格標誌(原件1份,影印件1份);

    4、特種裝置作業人員證(電梯司機或電梯安全管理人員證,原件並有聘用記錄;蓋紅章影印件1份);

    5、提供與維護保養單位簽訂的維護保養合同(原件1份,影印件1份);

    6、電梯使用和運營安全管理制度目錄。(蓋紅章原件1份); (2)電梯報廢時,所有單位應當在30天內到原使用登記辦理登出手續。(3)電梯停用一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跨過1次定期檢驗日期時,使用單位應當在30日內到原使用登記機關辦理停用手續,重新啟用前,應當辦理啟用手續。延展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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