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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講道理的小老頭

    地面車位是地面附屬設施的一部份所有權歸業主所有,物業無權出租出售,但物業有為業主維護秩序之責,對人員,車輛的進出秩序進行維護,確保小區居民的住的舒心,住的放心。為控制車輛也可向業主出租,但前提是除去物業服務支出後,利潤歸全體業主。也可計入維入資金帳戶。業主要加強對物業財務資金的監管,必須以業委會出面定期的檢查物業帳目。物業應依規定公佈財務,資金帳目,沒有業委會的小區可向街道社群反映,要求協助辦理,如果物業執行物價局的收費標準,資金要按相關檔案規定執行。說明一點,地面車位產權是全體業主的,而不是全體車主,全體車主只是全體業主的一部份,全體業主都有車位收益享用權,業主共有產權在物業合同中約定交由物業管理養護,是在為業主行使管理職能,而非霸佔業主權益,更不存在侵犯業主權利的概念,提防小人以維權為藉口扇動對物業不滿情緒,創造小區的合諧氣氛要靠全體業主共同努力,關心物業就是關心自己的利益。

  • 2 # 13937867217

    稀缺資源具有價值是個不用討論的事情。問題在於費用屬於誰,按照物權法,地面車位屬於全體業主,當然應該歸業主。但物業確實做了服務,可以分成,比如三七開。我認為最合法合理而且可行的方法是,屬於業主的部分(包括小區內屬於業主的其他收益如廣告費,出租費)充抵物業費,從而降低物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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