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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624856671272

    不是很懂啊,隨便說一點什麼。

    1.都是女兒,且都出嫁。2.姐姐戶口在冊,妹妹不在。3.父母和妹妹同住,姐姐不想要平分僅給予部分即可。

    首先按你說的420三等分是140萬,姐姐只要108萬,說明姐姐沒佔便宜。

    且這個108是妹妹給姐姐,那應該算是購買姐姐的土地的費用。

    那說明這塊地的所有人變成了父母+妹妹。三人。

    如果說要擁有同等權益,不應該是,420/2=210. 然後那108萬應該當作140萬來看待。 也就是210-140=70. 也就是妹妹再給父母70萬就行了啊。這個按理說父母加起來的等於妹妹的份額。

    在妹妹的角度來說她只需要出70+108 或者70+140 就算是購買了土地一半的份額了吧?

    至於妹妹的房子,她又不是土地所有人,是父母看在父女關係上給她蓋的,如果父母不同意她能在別人的地瞎蓋?如果鬧僵了,是不是可以算侵佔他人土地?

    至於法律方面,還是諮詢律師比較好。我只是這麼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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