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職場庸存

    哺乳期女員工勞動合同到期沒有關係,勞動合同到期後,按勞動法律法規,自動順延,順延至法定情形結束為止

    所謂的法定情形就是哺乳期結束,從女職工生產到哺乳期滿為1週年,也就是從孩子出生當到至孩子滿1週歲,就是哺乳期法定時間。

    一個女職工,2019年10月15日開始生產,然後在家休產假,2020年3月1日回公司上班,這個時候她的勞動合同在4月5日到期;法定哺乳期結束時間為2020年10月14日。

    公司如果決定不再與該哺乳期內的女職員工續簽勞動合同,那麼也不能在4月5自然終止勞動關係,需要將勞動合同期限順延至法定哺乳期結束,也就是勞動關係可以在2020年10月14日結束。

    相關法定規定依據如下:《勞動合同法》第42條和45條分別規定了關於女職工在“三期”的應用。

    第42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順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第45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42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順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這裡特別提醒:

    哺乳期婦女的勞動合同到期,是順延至法定情形消失,不是續簽勞動合同哦。

    女職工在哺乳期內還可以每天享受1個小時帶薪休假。也就是每天只需要工作7小時;並且公司不能隨意安排加班、夜班等。

    當然如果公司沒有找你,員工就繼續上班就可以了,如果公司沒有給你發工資,那麼你就找公司溝通。公司如果不理,那麼去申請勞動仲裁。公司涉嫌違法,你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申請公司二倍賠償。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高鐵變壓訊號站對人有影響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