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著原單位離職證明,和新單位接受證明,從人才市場把檔案轉回濰坊就可以。
勞動者辭職後,個人檔案應當由用人單位轉送新單位,沒有新單位的轉送勞動部門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或者設區勞動保障所。
勞動部、國家檔案局《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勞力字〔1992〕33號
第十八條 企業職工調動、辭職、解除勞動合同或被開除、辭退等,應由職工所在單位在一個月內將其檔案轉交其新的工作單位或其戶口所在地的街道勞動(組織人事)部門。職工被勞教、勞改,原所在單位今後還準備錄用的,其檔案由原所在單位保管。
第十九條 轉遞檔案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透過機要交通或派專人送取,不準郵寄或交本人自帶。
(二)對轉出的檔案,必須按統一規定的“企業職工檔案轉遞通知單”(見附件二)的專案登記,並密封包裝。
(三)對轉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轉出。
(四)接收單位收到檔案經核對無誤後,應在回執上簽名蓋章,並將回執立即退回。逾期一個月轉出單位未收到回執應及時催問,以防丟失。
拿著原單位離職證明,和新單位接受證明,從人才市場把檔案轉回濰坊就可以。
勞動者辭職後,個人檔案應當由用人單位轉送新單位,沒有新單位的轉送勞動部門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或者設區勞動保障所。
勞動部、國家檔案局《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勞力字〔1992〕33號
第十八條 企業職工調動、辭職、解除勞動合同或被開除、辭退等,應由職工所在單位在一個月內將其檔案轉交其新的工作單位或其戶口所在地的街道勞動(組織人事)部門。職工被勞教、勞改,原所在單位今後還準備錄用的,其檔案由原所在單位保管。
第十九條 轉遞檔案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透過機要交通或派專人送取,不準郵寄或交本人自帶。
(二)對轉出的檔案,必須按統一規定的“企業職工檔案轉遞通知單”(見附件二)的專案登記,並密封包裝。
(三)對轉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轉出。
(四)接收單位收到檔案經核對無誤後,應在回執上簽名蓋章,並將回執立即退回。逾期一個月轉出單位未收到回執應及時催問,以防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