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五十一條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本條是對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的規定。 在現實生活當中常常出現無處分權人利用合同擅自處分他人財產的行為,如何對待這些合同的效力,這在司法實踐中是一個必須予以回答的問題,為了解決這些合同的法律效力問題,保護合法權利人的利益,很有必要在統一的合同法對此作出規定。 所謂無處分權人,就是對歸屬於他人的財產沒有權利進行處置的權利或者雖對財產擁有所有權,但由於在該財產上負有義務而對此不能進行自由處分的人。例如,A將某物租賃給B使用,B卻將該物非法轉讓給C,則B與C之間的買賣合同就屬於因無權處分而訂立的合同。 根據本條的規定,如果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該合同仍為有效合同。無權處分的本質是處分人在無權處分的情況下處分他人財產,從而侵害了他人的財產權。如果處分人在合同訂立後取得了財產權利或者取得了對財產的處分權,就可以消除無權處分的狀態,從而使合同產生效力。
《合同法·》第五十一條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本條是對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的規定。 在現實生活當中常常出現無處分權人利用合同擅自處分他人財產的行為,如何對待這些合同的效力,這在司法實踐中是一個必須予以回答的問題,為了解決這些合同的法律效力問題,保護合法權利人的利益,很有必要在統一的合同法對此作出規定。 所謂無處分權人,就是對歸屬於他人的財產沒有權利進行處置的權利或者雖對財產擁有所有權,但由於在該財產上負有義務而對此不能進行自由處分的人。例如,A將某物租賃給B使用,B卻將該物非法轉讓給C,則B與C之間的買賣合同就屬於因無權處分而訂立的合同。 根據本條的規定,如果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該合同仍為有效合同。無權處分的本質是處分人在無權處分的情況下處分他人財產,從而侵害了他人的財產權。如果處分人在合同訂立後取得了財產權利或者取得了對財產的處分權,就可以消除無權處分的狀態,從而使合同產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