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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規和規章三者的制定機關不同、效力不同,都是當代中國法律淵源。

    1、法律是指由全華人民代表大會和全華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頒佈的規範性法律檔案,即狹義的法律,其法律效力僅次於憲法。

    2、法規包括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行政法規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就有關執行法律和履行行政管理職權的問題,以及依據全華人大的特別授權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的總稱。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僅次於憲法和法律,但高於地方性法規和法規性檔案。  地方性法規是指依法由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就地方性事務以及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需要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較大的市,指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市。地方性法規只在本轄區內有效。

    3、規章:國務院各部、委員會、華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稱規章。內容限於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的規定,以及相關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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