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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6287549465480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作制度。

    這樣一看,題主的公司顯然已經違反了本項規定。

    其次,20元6小時的加班費正如大家所說,違法。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

    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題主可以按照基本工資簡單計算一下你每小時應得的工資報酬,每加班一小時應得正常每小時工時的兩倍工資報酬。這一點 @Lv Winston 算的沒有錯誤。

    還需要注意到的是,題主所說的是公司強制加班一小時。那麼這裡所謂的強制是如何強制?不加班就扣工資?或者是簽名加班?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所以如果公司並未與員工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公司更加構成違法。在這種情況下,你可以去勞動局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按照勞動法規定支付加班費或取消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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