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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下列商標使用形式,為侵犯商標專用權的主要表現形式:(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具體包括四種情況:1、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2、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的;3、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的註冊商標相同商標的;4、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的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的。未經許可實施此種行為,無論屬故意或過失,均構成對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二)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這類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主要有四種:1、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2、未經商標權人委託或者授權而製造其註冊商標標識;3、超越商標權人授予的許可權任意製造其註冊商標標識;4、銷售屬於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第四種侵權行為,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五)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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