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停產改擴建期間,因其沒有使用,按會計準則要求,應計提折舊,但該折舊額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需要在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予以調增。 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價值達到一定標準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裝置、器具、工具等。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二十一條規定:“固定資產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予以終止確認: (一)該固定資產處於處置狀態。 (二)該固定資產預期透過使用或處置不能產生未來經濟利益。” 也就是說,在會計上,只有永久性停用的固定資產才不計提折舊,這種改擴建期間停用的固定資產仍可計提折舊。 根據《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因此,停產改擴建期間的固定資產即使在會計上計提折舊,也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在停產改擴建期間,因其沒有使用,按會計準則要求,應計提折舊,但該折舊額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需要在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予以調增。 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價值達到一定標準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裝置、器具、工具等。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二十一條規定:“固定資產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予以終止確認: (一)該固定資產處於處置狀態。 (二)該固定資產預期透過使用或處置不能產生未來經濟利益。” 也就是說,在會計上,只有永久性停用的固定資產才不計提折舊,這種改擴建期間停用的固定資產仍可計提折舊。 根據《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因此,停產改擴建期間的固定資產即使在會計上計提折舊,也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